六安市裕安區人大代表、順河鎮王灘村黨支部書記王列久等沿淠鄉鎮干群反映:當前順河鎮乃至裕安區的砂石管理工作之所以事倍功半,偷砂現象屢禁不止,甚至“涌現”了不少的“偷砂百萬富翁”,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制定的砂石管理的有關政策和規定給人一種強烈的感覺,就是好像總是對偷砂賊有利,對管理者不利,甚至是捆管理者的手腳。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賞罰不明。當今各項工作都強調“屬地管理”,砂石管理責任自然就壓在了有砂可采的沿淠鄉鎮身上。眾所周知,鄉鎮沒有執法權,只有“管理權”。對鄉鎮舉報而查獲的偷砂車輛,罰款卻不是“屬地管理”,由執法部門執行,鄉鎮只有簽字權,罰沒收入與鄉鎮毫無關系;另外,鄉鎮干部(包括村干部)都是一崗多責,沒那么多時間和精力與偷砂賊24小時周旋。
夜查偷砂
二、機制不順。砂石管理是需要人力的,目前參與砂石管理執法的有水利、交通、公安等多個部門,由于涉及砂石開采的鄉鎮多,而執法人員有限,分身乏術,遇有盜釆砂石現象,很難及時出警。有時候執法部門之間相互推諉,多頭執法變成了無人執法。與鄉鎮干部一樣,由于執法人員夜班報酬也沒有保障,往往不愿出警。
三、手段不新。偷砂賊不惜花費重金,雇人喬裝打扮,蹲守、跟蹤,時刻掌握執法人員動向。而執法人員卻被要求必須著裝執法,使用執法車輛執法,不準穿便衣,不準用其它車輛。如此“執法”,無異于自欺欺人。往往是執法車輛剛剛出動,偷砂賊就已經知曉而逃之夭夭;執法車輛一旦歸隊,偷砂賊馬上肆無忌憚。這種現象很容易給人造成一種誤解:就是執法人員與偷砂賊串通一氣。
四、權責不清。私采私運砂石既然被定義為“偷砂”,所偷之物就應定義為“贓物”,應由執法部門沒收。可實際情況卻是:處理“贓物”的事又變成了“屬地管理”,即鄉鎮的事。而沒收偷出來的砂,需要鏟車和運輸車輛,又規定只能把這些砂倒回砂塘,所需費用都是鄉鎮承擔,也不準變賣贓物作為轉運砂石的費用。鄉鎮在砂石開采稅費這個“大蛋糕”上只占有很小的份額,因此有苦難言。
五、執法不力。少數“頭腦靈活”的偷砂賊與膽大妄為的開標砂塘管理人員勾結,合伙大肆盜賣國家砂石資源,對于逃稅偷運砂石的車輛,執法部門態度是堅決的,打擊是有力的。而對于與偷砂車主沆瀣一氣、知法犯法、理應罪加一等的砂塘內賊,執法部門卻異口同聲的說:這不歸我們管!
砂石管理要想撥亂反正,就必須對癥下藥、重典治亂。因此建議:
(一)清理“贓物”。對各處堆放的砂石,由執法部門進行例行檢查,無稅票者一律視為偷盜的贓物予以沒收,由執法部門統一處理。此舉對偷砂賊有釜底抽薪之效。
(二)以“砂”養砂。砂石管理稅收應取之于砂用之于砂石管理,大幅度加強執法力量,加大砂石管理經費投入,罰沒收入返還一定比例給鄉鎮,給執法人員、鄉鎮工作人員和參與值班的村干部適當的夜班補貼,以調動積極性。
(三)清除“內賊”。對開標砂塘應收取一定數額的遵紀守法保證金,一旦發現監守自盜,除沒收保證金外,另處以重罰,情節嚴重的應由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取消其開釆權。
(四)靈活執法。執法人員除持證執法外,應采取靈活機動的手段執法,車輛、著裝應不拘一格,才能使偷砂賊防不勝防。試想,如果公安機關總是要求警察警車出警,著警服追捕逃犯,能完成任務嗎?
(五)降低稅費。目前,每噸砂出塘時的費用已經突破百元大關!水利、道路等基建工程施工單位幾乎沒有利潤空間,客觀上成了偷砂猖獗的一大誘因。因此,作為國家建設的重要物資,必須將砂石稅費強制限定在合理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