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湖南省寧鄉市河湖“清五亂”專項行動深入開展,砂石價格持續走高。在高額利潤的驅使下,不少人鋌而走險,一些農戶出租自己的耕地用于非法采砂。
2017年12月,姜月與顏田、廖軍、沈華、沈正興達成協議,約定姜月以每畝租金8000元、農作物補償款2000元的價格承租4人的耕地合計4.4畝用于非法采砂。
2018年2月,寧鄉市自然資源局分別對4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4人出租耕地用于非法采砂的違法所得,并以姜月涉嫌非法采礦罪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2019年2月,姜月被移送審查起訴。
寧鄉市檢察院公訴科將此案線索移送至民行科。經過調閱行政執法卷宗、刑事訴訟卷宗、詢問當事人、用無人機拍攝違法現場等方式,辦案檢察官發現被姜月用于非法采砂破壞的耕地已得到修復,但顏田、廖軍、沈華、沈正興出租耕地用于非法采砂的違法所得一直未收繳到位。
為從源頭上禁絕非法采砂行為,檢察院積極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督促自然資源局盡快對上述4人不履行行政處罰的行為申請強制執行。同時,督促法院盡快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7月3日,在檢察院、法院和自然資源局協同配合、多方努力下,對顏田、廖軍、沈華出租耕地用于非法采砂的違法所得2.56萬元全額收繳到位,沈正興的違法所得也正在追繳中。
【檢察官釋法】
“我們4戶耕地出租者與非法采砂者姜月簽訂了租田協議。姜月承諾過,我們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他已經被抓了,怎么行政機關還要處罰我們呢?”顏田不解地對辦案檢察官說。
根據我國《礦產資源法》第3條第1款:“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第42條:“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違反本法第6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p>
4戶村民出租耕地給姜月用于非法采砂的行為,已構成買賣礦產資源的事實,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接受行政處罰。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