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人大公布了修訂完成的《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新《條例》鼓勵機制砂等河砂替代品的研發、推廣和利用,同時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促進砂石市場公平競爭,防止形成價格壟斷。
據砂石骨料網從廣東司法廳了解,廣東省每年許可的采砂量不足2000萬噸,在廣東省龐大的市場需求量襯托下相形見絀,雖然該省實施河道采砂管理已二十多年,為全國各地提供了寶貴的經驗,但在建筑用砂供需失衡的沖擊下,廣東河道采砂管理也存在部分問題。
為了緩解河砂供應不足的壓力,本次修訂的《條例》第九條明確規定鼓勵機制砂研發利用:
鼓勵機制砂等河砂替代品的研發、推廣和利用。
廣東省《條例》沒有“國營采砂”專門條例,而是規定采用公平競爭方式出讓,防止形成價格壟斷:
河道采砂許可由有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促進砂石市場公平競爭,防止形成價格壟斷。
有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年度采砂計劃編制招標文件并組織招標,或者委托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招標。
河砂開采權招標及其合同約定的采砂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為避免管理部門權責不明、互相推諉,《條例》清晰規定了各部門在河道采砂上的職責劃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十月公告下年度河砂可采區和禁采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查處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動中的治安管理違法犯罪行為,查處運砂車輛超載等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查處河道采砂涉及的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查處損害航道通航條件的采砂行為以及運砂車輛違法超限等行為;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河道通航水域內采砂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業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員證書或者必要的航行資料從事采砂、運砂作業等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履行河道采砂相關監督管理職責;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本村、居所在河段的采砂管理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河道采砂經營活動,不得縱容、包庇河道采砂、運砂違法行為。
為管好采砂船,《條例》規定無采砂任務的采砂船需集中停靠,建設采砂船舶監控系統:
無合法作業任務的采砂船舶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停泊區內停泊,因特殊作業和安全管理需要不能在指定的停泊區內停泊的,可以在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錨地、停泊區或者其自有碼頭停泊;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采砂船舶監控系統,并為采砂船舶配置采砂專用監控設備;
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安裝和管理采砂專用監控設備。安裝監控設備不得收取費用。
此外,《條例》規定,農村村民因自建房屋,需要采挖總量五十立方米以下河砂的,可以免予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但只可在本村所在河段采挖。村民不得使用采砂船舶等大型作業工具采砂,所采挖的河砂不得銷售。
據悉,修訂后的《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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