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部分地區非法采砂情況依然存在,1月16日,廣東省政府向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提請對《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進行審議,提出對采砂船舶全面安裝專用監控設備,以期實現實時監控。
監理單位需對河道采砂進行實時監控
近年來,廣東省非法采砂的作案手段層出不窮,且涉及采、運、銷等環節,存在一條產業鏈和利益鏈,執法監管難度大。對此,修訂草案提出建立采砂船指定停泊、聯合執法、在線監控等監管新模式,進一步加大河道采砂執法監管力度,為全面、有力打擊非法采砂提供保障。
修訂草案增加了省級建設采砂船舶監控系統、市縣監控管理的內容。具體而言,由廣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采砂船舶監控系統,并為采砂船舶配置采砂專用監控設備。市、縣、區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安裝和管理采砂專用監控設備。安裝監控設備不得收取費用。廣東省水利廳負責人認為,這將為采砂船舶實行信息化管理提供法律支撐,將徹底轉變傳統的執法監管方式,極大地提高監管效率。
對于采砂人、采砂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拒絕配合安裝采砂專用監控設備,或者損毀、拆除設備,妨礙設備正常運行的,修訂草案要求,由縣級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村民自建房采砂需向鄉鎮備案
對于村民自建房需采集河砂的行為,修訂草案也作出更為細致的規定,要求農村村民因自建房屋,需要采挖50立方米以下河砂的,要提供自建房屋合法手續,并向鄉鎮政府備案,免予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
此前對于非法采砂船扣押后無人認領的情形由于沒有明確法律規定,容易造成非法作業工具不斷積累、保管成本高、安全風險大等問題。對此此次修訂草案明確,依法扣押的非法采砂作業工具,難以查明當事人且長期無人認領,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拍賣被扣押的非法采砂作業工具,變價款扣除保管、處理物品等必要支出費用后上繳同級財政,收歸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