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江西省九江市彭澤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朱某模等3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首要分子朱某模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庭審現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6月至2005年4月,被告人朱某模組織被告人朱某新、朱某圖等人在長江瑞昌段對外來采砂船強行收取資源費,是朱某模等人首次有組織地共同犯罪,以朱某模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初步形成。
該組織以朱某模為組織者和領導者,人數較多,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相對具體的分工和活動規約。2004年至2019年期間,該組織以“江邊貨場”、“老鼠尾砂石經營站”、“華林貨場”、“新開路采石場”為平臺,通過有組織地在長江強收“資源費”、非法采砂、收購和銷售非法開采的江砂、非法采礦、強迫交易、投資入股等方式聚斂資金,謀取非法經濟利益,僅老鼠尾砂石經營站2010年至2014年非法采砂獲利就達2000余萬元。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利用所獲取的部分經濟利益,維系組織的生存、發展、壯大,支持違法犯罪活動,為服刑或被羈押的組織成員“上賬”及給予經濟補償等。最終形成了“以黑護利”、“以利養黑”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運作模式。通過設立老鼠尾砂石經營站,對在長江瑞昌段老鼠尾水域非法采砂的其他人員進行警告、威脅和毆打,并對執法人員進行威脅或毆打,致使朱湖村周邊地區群眾迫于該組織威懾,不敢到老鼠尾水域非法采砂,對老鼠尾水域非法采砂形成非法控制的局面,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以被告人朱某模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