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被制止后沒被立案?立案了一直相安無事,風聲過后萬事大吉?這樣的好事可能再也沒有了。
日前,水利部印發《河湖違法陳年積案“清零”行動實施方案》,要求堅持有違必查、有查必果,嚴厲打擊非法侵占河湖、非法采砂、違法涉河建設、違法設障、人為造成水土流失等違法行為。
實施重點
2020年6月底前對2018年前積累的河湖違法陳年積案基本“清零”,同時抓好年度新發生違法案件的查處整改,消存量、遏增量。
方案所稱違法陳年積案,主要是指《水法》頒布實施后發生,重點是“應立未立”和“已立未查”的水事違法案件。
查處重點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及未按照行政許可批復要求建設等行為。
非法采砂,重點是在禁采區、禁采期,或者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采砂等行為。
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開工建設等行為。
在河湖管理范圍內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等活動。
對非法采砂,依法嚴厲打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機具,罰款到位;情節嚴重的,依法扣押或者沒收非法采砂船舶。對涉嫌犯罪的,要積極運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移送公安機關,加大打擊力度。
實施步驟
動員部署階段(2019年5月15日—5月30日)
全面梳理排查(2019年6月1日—6月30日)。各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對管理范圍和轄區內河湖違法行為及案件進行全面排查,對陳年積案和年度新發生的違法案件梳理歸類。
制定查處方案(2019年7月1日—7月10日)。各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針對案件及涉案人,制定查處和整改方案,逐一明確執法主體、督辦主體、責任主體,落實查處和整改措施、時間節點等,依法嚴格查處,杜絕違法案件不立不查現象。
依法查處整改(2019年7月1日—2020年5月31日)。對未進入司法程序的陳年積案要在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對進入司法程序的,盡早結案。年度新增違法案件,原則上要在次年3月底前結案“清零”。
抽查督辦落實(2019年9月1日—2020年3月31日)
及時驗收總結(2020年6月1日—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