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日前公布《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明確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就商品或者服務價格達成壟斷協議。
2019年4月2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曾在杭州召開建材領域壟斷行為告誡會,在業內引發了部分地區砂石價格上漲是否涉及壟斷的討論。《規定》的出臺,明確了價格壟斷協議及行為的定義。
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協議或者決定可以是書面、口頭等形式。其他協同行為是指經營者之間雖未明確訂立協議或者決定,但實質上存在協調一致的行為。
然而,一致的漲價在當前的砂石行業較為普遍,部分地區因砂石供需失衡造成價格普遍上漲,那么區域內的砂石企業是否會因實質上同步漲價而涉嫌采取“其他協同行為”,從而被反壟斷部門處罰?
對此,《規定》要求,認定其他協同行為,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經營者的市場行為是否具有一致性;
(二)經營者之間是否進行過意思聯絡或者信息交流;
(三)經營者能否對行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釋;
(四)相關市場的市場結構、競爭狀況、市場變化等情況。
《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就商品或者服務價格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價格水平、價格變動幅度、利潤水平或者折扣、手續費等其他費用;
(二)約定采用據以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
(三)限制參與協議的經營者的自主定價權;
(四)通過其他方式固定或者變更價格。
此外,經營者就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聯合拒絕向特定經營者供應或者銷售商品、聯合拒絕采購或者銷售特定經營者的商品等行為均在被禁止之列。
禁止行業協會從事下列行為:
(一)制定、發布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行業協會章程、規則、決定、通知、標準等;
(二)召集、組織或者推動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協議、決議、紀要、備忘錄等;
(三)其他組織本行業經營者達成或者實施壟斷協議的行為。
《規定》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未來,砂石企業應時刻注意價格行為,規避壟斷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