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水利部《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布。
近年來,受供需矛盾的影響,全國砂價持續上漲,非法采砂、亂采濫挖活動在一些地方比較嚴重,受到社會高度關注。
各地加快推進河道采砂管理立法工作,但在許可方式、監管方式、法律責任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且缺乏上位法支撐,迫切需要國家立法予以統一規范。
河道采砂許可分三種方式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河道采砂許可由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采取受理申請、招標、指定統一經營等方式作出決定。
采用受理申請方式的,由從事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申請,經有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后,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并書面告知從事河道采砂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
采用招標方式的,有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年度采砂計劃編制招標文件并組織招標,確定中標人,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并書面告知從事河道采砂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本行政區域內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按政企分開的原則,對河道砂石資源組織實行統一開采經營管理,并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河道砂石來源證明全國統一樣式
第二十三條規定,河道管理范圍內運砂船舶(車輛)應當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合法來源證明由負責現場監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在經許可的采砂現場核發。沒有砂石合法來源證明的河道砂石,運砂船舶(車輛)不得裝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銷售。
砂石合法來源證明的樣式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印制。
罰款最高至100萬
第三十四條(無證采砂、違法裝運、生態修復)明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采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扣押或沒收非法采砂船舶,可以并處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沒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賣,拍賣款項全部上繳財政。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挖掘機械),沒收采砂船舶,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運砂船、運砂車、裝載機械等在河道采砂地點裝運或協助非法采砂的,屬于共同實施非法采砂行為,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目前,《條例》正在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9年8月24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網站(網址:http://www.mwr.gov.cn),通過網站首頁的法規草案征求意見欄目,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白廣路二條2號水利部政策法規司(郵政編碼:10005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faguichu@mw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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