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自然資源廳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礦業權出讓交易信息發布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進一步明確規范了礦業權出讓信息發布管理、認真做好與礦業權管理場景銜接、進一步明確礦業權出讓公告約定事項等三方面注意事項。
全文如下: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完善礦業權出讓交易信息發布有關事項的通知
省自然資源網上交易中心,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各礦業權交易機構:
為認真做好國家自然資源督察上海局督察發現礦業權出讓公告有關問題的整改工作,現就進一步完善礦業權交易信息發布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信息發布管理
礦業權出讓人和礦業權交易機構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做好礦業權交易信息公告公示的發布工作,確保在各平臺發布的公告公示內容一致,時間同步。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公告應當在自然資源部門戶網站(全國礦業權登記信息及發布系統)、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浙江省礦業權網上交易系統發布,紙質出讓公告還應在礦業權所在鄉(鎮、街道)及村(社區)設置的信息公示欄中進行張貼。
二、認真做好與礦業權管理場景銜接
擬出讓礦業權相關基礎信息,應當按照數字化管理平臺礦業權管理應用場景要求完成填報和資料上傳,并通過審核后,方可在浙江省礦業權網上交易系統出讓。礦業權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確保相關信息和資料真實、準確、合法合規,礦業權交易機構按照交易權限負責相關資料的審查工作。
三、進一步明確礦業權出讓公告約定事項
政策規定之外的要求,應當在出讓公告中告知并在礦業權出讓合同中約定。如需競得人在礦業權所在地成立全資子公司申領礦業權許可證的、探礦權轉采礦權時繳納剩余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業權延續條件、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項目采礦權到期是否不受理延續申請等要求應事先公告并納入出讓合同之中,礦業權出讓人和受讓人不得在礦業權成交后隨意違規變更約定事項。
編輯:賈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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