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福州長樂男子柯某某、富某某、林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長樂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據悉,被告人柯某某作為砂場經營者為了牟利在未取得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證且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指使被告人富某某、林某某以“清淤”名義擅自在長樂區某漁港入海口處盜采海砂。
期間,由被告人林某某提供抽砂機,并雇傭工人進行抽砂作業,由柯某某向其支付抽砂報酬,被告人富某某則負責現場管理、指揮抽砂,并將盜采的海砂轉運至柯某某所經營的砂場內。經鑒定,涉案海砂總方量為2866.76立方米,總價值金16.63萬元。
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檢察院以柯某某、林某某、富某某涉嫌非法采礦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柯某某等人共同賠償海域生態服務功能損失6306.64元、海岸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近2.53萬元、濱海旅游損失近1.5萬元以及海洋生態修復費用15.42萬元。法院審理期間,柯某某等人主動賠付了生態損失及生態修復費用共計金20.07萬元。
最終,長樂區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柯某某、富某某、林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至8個月,并處3萬元至10萬元不等的罰金。
近年來,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檢察院將恢復性司法理念引入海洋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實踐,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與當事人簽訂生態修復協議,繳納海域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海洋生態修復金、賠償水生生物資源損失、購買碳匯替代修復等方式開展生態修復工作,追回海洋生態損失600萬余元,彰顯檢察機關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堅定決心和有力舉措。
編輯:周若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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