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浙江省金華市東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布東陽市恒創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無證采礦案行政處罰結果,判處沒收無證開采礦產品的違法所得近238.75萬元;并處違法所得50%罰款,近120萬元。
據悉,東陽市恒創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起在城東街道和堂村高鐵新城ZX-42-02-10地塊(愛奇藝二期地塊)開采礦石,屬非法越界開采礦石行為。經統計,該公司開挖普通建筑石料礦(混凝土用碎石、機制砂)控制資源量共超7.8萬方,普通建筑石料礦(宕渣)控制資源量超2.4萬方。經鑒定,該區域內宕渣并無價值,按照普通建筑石料30.6元/方單價認定,該公司非法采礦價值共近238.75萬元。
東陽市恒創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二款“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第三款“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之規定,屬無證開采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以及《浙江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礦產類、測繪類、規劃類)》之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1、責令停止無證開采行為;
2、沒收無證開采礦產品的違法所得貳佰叁拾捌萬柒仟肆佰貳拾柒元整(2387427元);
3、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罰款,計壹佰壹拾玖萬叁仟柒佰壹拾肆元整(1193714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執行第1條決定,十五日內履行第2條、第3條決定。
編輯:周若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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