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將正式施行。據砂石骨料網了解,2024年1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這是礦產資源法自1986年頒布實施以來的第一次大修,對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促進礦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據悉,此次修訂圍繞資源安全、權益保障、生態修復、管理優化四大核心,尤其在礦業權人權益保障、探轉采流程優化等方面實現重大突破。在探邊摸底方面,新礦法摒棄了原來只能同類礦種勘探開采的規定,在很大程度上利好原礦主,進一步完善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
為落實新礦產資源法,自然資源部還同步推出《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礦業權登記管理辦法》《關于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做好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產礦山生態修復監管工作的通知》等系列配套文件,涵蓋地質調查、礦業權管理、生態修復監管等多方面。
地方層面,貴州、福建泉州、浙江等地已出臺省級或市級配套法規,如貴州《礦產資源條例》、泉州《砂石資源管理規定》、浙江《綠色礦山管理辦法》。另外,還有多省將相關條例修訂列入2025年立法計劃,正加速完善。
新礦法特別注重礦業權人合法權益保護
新礦產資源法將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置于首位,明確戰略性礦產資源范疇,砂石作為基礎設施建設不可或缺的基礎材料,雖未被直接列入戰略性礦產目錄,但在國家資源安全保障體系中扮演著關鍵角色。
對砂石企業而言,新礦法特別注重礦業權人合法權益保護。當企業遭遇政府規劃調整、生態保護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礦業權受限或滅失時,有權獲得合理補償,這極大降低了企業投資風險,增強了企業長期投資砂石行業的信心。此外,在礦業用地方面,新礦法作出專門規定,明確了礦業用地的獲取方式、使用期限及臨時用地的相關規則,為砂石企業解決用地難題提供了法律依據,減少因用地糾紛對生產經營的干擾。
全面推進競爭性方式出讓礦業權這一變革也將大幅提升砂石礦業權獲取的公平性與透明度,打破以往可能存在的地方保護與不正當競爭。同時,物權登記與勘查開采許可相分離的舉措,厘清了礦業權的物權屬性與行政許可關系,礦業權證書作為物權憑證,其穩定性與流通性增強,為砂石企業通過并購、重組等資本運作實現擴張提供了更堅實的法律基礎。
這部自1986年頒布實施以來首次全面大修的法律,連同一系列配套法規,將為砂石行業帶來全方位的深刻影響,推動行業邁入“高門檻、強監管、重服務”的全新發展階段。砂石企業唯有積極擁抱變革,加強合規管理,加大技術創新與綠色轉型投入,才能在新的法規環境下實現可持續發展,在行業重塑中占據有利地位 。
新修訂的礦產資源法圍繞礦業全鏈條治理體現十大修訂要點:
一、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
二、全面推進競爭性方式出讓礦業權;
三、將物權登記與勘查開采許可相分離;
四、實行探礦采礦“直通車”制度;
五、特別注重對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六、對礦業用地作出專門規定;
七、建立礦區生態修復制度;
八、加強礦產資源規劃管理;
九、明確礦產資源督察的法律地位;
十、完善礦產資源壓覆管理。
配套政策密集落地
為確保新礦法落地,自然資源部同步推出系列配套文件,均于7月1日施行。部分法規如下:
3月17日,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該征求意見稿共8章75條,對新修訂的礦產資源法進行了全面細化,主要內容涵蓋完善地質調查制度,明確地質調查的目標、任務與實施主體等相關規范。
5月16日,《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自然資源部關于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兩項征求意見稿發布。《礦業權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設立礦業權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及國家產業政策等相關規定。而《自然資源部關于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則針對礦產資源勘查許可管理與開采許可管理進行規范。
5月28日,自然資源部發布關于公開征求《自然資源部關于做好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2025年第30號)意見的公告。該征求意見稿旨在貫徹落實新修訂的《礦產資源法》,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其內容或將圍繞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評估流程、補償機制、審批程序等方面展開,致力于平衡建設項目推進與礦產資源保護的關系,確保在保障重大建設項目順利實施的同時,最大程度減少對礦產資源的不合理壓覆,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 。
6月3日,自然資源部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產礦山生態修復監管工作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見稿)》,著重強調對生產礦山生態修復的監管力度。加強對生態修復工程進度與質量的監督檢查,建立定期報告與不定期抽查制度;強化對礦山企業生態修復責任的考核,對于未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生態修復義務的企業,制定相應的懲處措施,如限制開采規模、暫停采礦權延續等,以推動礦山企業切實承擔起生態修復主體責任,實現礦業開發與生態保護的協調發展 。
貫徹新礦法的省級地方性法規各地進展不一
3月27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25第2號),《貴州省礦產資源條例》經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將于7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在國家頒布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后,全國出臺的首部礦產資源地方性配套法規,標志著貴州礦產資源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邁出重要一步。
4月前后,經福建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查,《泉州市砂石資源管理規定》獲全票通過,將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標志著泉州市砂石資源管理步入了法治化、規范化的新階段。
5月29日,《浙江省綠色礦山管理辦法》正式印發。辦法共分為7章37條。主要包括總則、綠色礦山建設、第三方評估管理、名錄庫管理、支持政策、監督管理以及附則等7大章。辦法適用于行政區域范圍內新建、改擴建、生產礦山的綠色礦山建設和管理活動。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實施,原《浙江省綠色礦山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此外,還有部分條例已列入省級人大常委會2025年立法計劃預備項目或調研項目,例如《福建省礦產資源條例》(修改)列為二類預備項目、河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修訂)、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辦法、湖北省礦產資源條例被列為調研項目等。
編輯:周若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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