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各地質勘查單位,各評審公司,其他有關單位:
根據《關于印發〈浙江省礦產資源儲量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浙土資辦〔2006〕56號)等要求,經審查、培訓、考試和公示, 338名同志符合入選浙江省礦產資源儲量專家庫條件,現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包括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調查或評估報告)必須由儲量專家負責主編,由審核類、評審類儲量專家負責報告審核。負責編寫、審核甲類礦產中型資源儲量規模礦區詳查報告的儲量專家各不少于2名;負責編寫、審核勘探報告、大型礦區詳查報告的儲量專家各不少于3名。未按規定編制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各評審公司不予受理、評審,各級國土資源部門不得備案、不出具壓覆礦產資源證明。
二、甲類礦產地下開采的礦山資源儲量動態監測報告應由儲量專家負責主編、審核。礦山企業內設地質測量機構從事本企業下屬礦山的地質測量工作的可例外。
三、儲量專家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恪守公正、客觀、科學、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好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的編制、審核和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工作。
四、省廳在2011年以浙土資辦〔2011〕136號文公布的礦產資源儲量專家名單作廢。
附件:浙江省礦產資源儲量專家庫名單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辦公室
2013年9月 30日
通知原件:浙江省國土資源廳辦公室轉發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組織申報第四批國家級綠色礦山試點單位的通知
來源:中國砂石骨料網
編輯:李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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