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向各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順德區國土城建和水利局發出通知,自今年起授權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礦產資源勘查年度檢查工作。
該廳負責人介紹,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勘查年度檢查的通知》中第二條“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情況,授權市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完成年檢”的規定精神,管理重心下移,采取屬地和分級相結合的原則,將上一自然年度的10月1日至本自然年度9月30日作為年檢范圍,要求凡領取勘查許可證滿6個月的勘查項目,必須接受年檢。年檢年度前勘查許可證已過期,且正在辦理登記審批手續的勘查項目,可不參加當年年檢。
通知指出,廣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對全省年檢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抽查;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勘查許可證實施年檢,為年檢終檢機關;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的勘查項目,勘查項目涉及行政區域面積最大的地級以上市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為年檢終檢機關;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涉及本行政區域的勘查許可證年檢初審,為初審機關。勘查項目跨縣級行政區域的,所涉及縣級行政區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為年檢初審機關。
通知強調,終檢機關要在本行政轄區范圍內組織開展實地核查和互檢工作,且至少要有一名礦產資源勘查方面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勘查單位應具備與勘查工作相匹配的地質勘查資質,不符合此規定的勘查項目年檢不合格;施工坑探工作的勘查單位不具備坑探勘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年檢不合格。
通知要求,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年度檢查復檢工作,終檢機關應于每年12月1日前完成當年年檢工作,并于當年12月10日前將完成年檢的勘查項目年檢材料電子文檔和年檢總結材料報省國土資源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