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礦產資源開發中存在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尚未得到解決,一些地區開發秩序仍然比較混亂,存在礦山布局不合理、經營粗放、浪費資源、破壞環境、安全生產事故頻發等問題。尤其是最近一個時期,一些地區群發性無證勘查和開采、越界開采、亂采濫挖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出現嚴重反彈。為解決當前礦產資源開發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國務院決定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全國各地陸續開展了整頓礦產資源的行動。
以下是以山東浙江為例
一、 山東——以沂水縣為例
沂水縣礦產資源整合由“亂”到“治”的嬗變
山東省沂水縣地處沂蒙山腹地,礦產資源豐富,優勢資源有鐵、鈦(鐵)、石英砂巖、水泥用灰巖、白云巖、玄武巖、瓷石等,有礦床、礦點500余處。2011年,該縣實現礦業產值150億元、稅收5.35億元,稅收5年增長20倍。
由亂到治:重拳出擊,規范礦業秩序
沂水縣是礦產資源大縣,長期以來,存在著多小散亂的現象,布局、結構不合理,濫采亂挖現象比較嚴重。為徹底改變這種狀態,沂水縣堅持重拳出擊和制度建設兩手抓,對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進行綜合整治。建立了縣、鄉、村“三級”監控體系,實行動態巡查、錯時巡查制度,加快案件查處,有效遏制了非法采礦行為。2007年以來,全縣共查處礦產違法案件166起,查封采礦設備138臺(輛),沒收礦石1400余噸,罰沒款234萬元。2011年礦產違法案件較2007年下降83%,礦業秩序明顯好轉。
由小到大:扶持引導,擴大產業規模
在深入整治礦業秩序基礎上,沂水縣堅持把發展礦業經濟作為全縣經濟發展的重中之重,成立了由四大班子主要領導參加的工作領導小組,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每年制定出臺年度發展計劃,分解目標、排定節點、落實責任,由績考辦全程跟蹤督導,以強有力的機制和措施推動礦業經濟的發展。
加大財政支持,強化資源保障??h政府從縣級礦業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等收益中提取15%設立縣級地質勘查基金,勘查形成的礦權所得價款的縣級收益部分注入基金,持續投入,滾動發展。2007年以來,全縣共設立探礦權13個,新增資源儲量18億噸。同時,結合礦業秩序整頓,重點對小、亂、散、布局不合理的小礦進行整合兼并。目前,累計關閉整合礦山42家。
培植骨干龍頭,強化產業支撐。大力實施納稅過億元企業培植工程,在資源配置、技術研發、項目投資、稅費優惠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引導大企業通過并購重組、合作開發、參股經營等方式加快資源整合,擴大產業規模。目前,全縣培育上市礦產企業2家,納稅過億元企業2家、過千萬元企業9家。
由內到外:拓展延伸,優化資源保障
為了進一步拓展礦業經濟發展空間,沂水縣鼓勵有實力、有信譽的礦產企業積極開展國際合作,實現互利共贏。縣財政籌集5000萬元資金設立礦業發展基金,專項用于扶持鐵礦石進口,引導骨干企業組建礦業企業協會,組團發展,整體推進,并按企業加工進口鐵礦石實現稅收體現地方財政收入的20%比例給予企業獎勵。同時,將礦產資源儲備和資源開發向海外拓展延伸,全縣礦產業將逐步形成以自有優勢資源為依托,進口資源為補充,資源深加工為方向的礦產資源開發新格局。
由弱到強:轉調升級,延長產業鏈條
沂水縣提出建設金屬礦產加工暨原料基地、非金屬礦產深加工基地“兩大基地”的構想,2011年,成立礦產資源開發管理暨礦產資源基地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并從紀委、國土、財政、國稅、地稅等8個單位抽調15名工作人員,組成專門辦公室,集中組織、指導、服務全縣的礦業經濟發展。
積極招大引強,增強產業動力。以鐵、鈦、石英砂巖、玄武巖和石灰巖等優勢礦產資源精深加工為重點,圍繞產業鏈條延伸,積極招引科技含量高、產業關聯度廣、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未來發展方向、能有效支撐當前和長遠發展的大項目,增強產業支撐力和帶動力。2007年以來,全縣累計引進山東玻纖、山水水泥、天鑫礦業等投資過億元礦產加工項目17個,培育深加工企業25家。
全力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加快產業鏈條延伸發展。鼓勵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開展產學研合作,提高深加工能力和產品附加值,加快產業轉型升級,重點推進了鈦鐵分離技術的研發應用。臨沂天鑫礦業有限公司位于沂水縣楊莊鎮,是山東省首家實現鈦鐵分離工業化生產企業。鈦精粉品位達47%~52%,成為全省首家實現鈦鐵分離的工業化生產企業,這個成果被評為“全國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示范工程”。目前,全縣培育天鑫礦業、魯興礦業、正泰礦業、信達礦業4家鈦鐵分離企業,年產鈦粉30萬噸。
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發展循環經濟,打造綠色礦山。沂水縣不斷加強對礦山地質環境的監測和保護,加快實施已毀山體和礦山地質災害易發區域的治理,加強礦山生態環境恢復、保護與治理;大力推廣尾礦干排技術,新上項目不再審批尾礦庫,推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2010年以來,全縣累計投入6500余萬元,實施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示范工程項目2個。目前,全縣已發展國家級綠色礦山1家、省級綜合利用項目3個。
經過幾年的努力,沂水縣礦業經濟實現了由亂到治、由小到大、由內到外、由弱到強的嬗變。
二、浙江
1、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辦公室關于開展2013年度礦產資源勘查年檢工作的通知
http://www.ip585.com/news/newinfo.aspx?id=4309268551949
浙土資辦〔2013〕74號
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各探礦權人及相關地質勘查單位: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勘查年度檢查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80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年度檢查信息網上報備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函〔2012〕1178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做好2013年度礦產資源勘查年檢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檢工作組織分工
省廳負責全省礦產資源勘查年檢工作的統一部署、年檢結果審定及發布、通過網上報備系統錄入全省年檢結果、上傳年檢統計表和年檢工作總結等工作。
各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轄區內年檢的實地抽查和結果復核,并通過網上報備系統錄入年檢復核結果、上傳年檢統計表和年檢工作總結等工作。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轄區內年檢資料的接收、實地檢查和資料審查工作;對轄區內年檢不合格的勘查項目下發書面整改通知,并組織復查驗收;將探礦權人報送的電子報盤導入網上報備系統,錄入年檢結果,上傳年檢統計表和年檢工作小結。
二、年檢對象和主要內容
凡在2013年3月31日前,勘查許可證有效的探礦權,均列入2013年度年檢(附件8)。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一)探礦權人、勘查實施單位與勘查許可證登記事項是否一致;
(二)探礦權人是否按時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
(三)是否按時提交開工報告和報送階段報告;
(四)是否在實施鉆探、坑探等重型山地工程時掛牌施工;
(五)是否超越批準的區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
(六)是否存在以采代探行為;
(七)是否存在領取勘查許可證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后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情況;
(八)是否存在未經審批管理機關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的情況;
(九)是否按照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勘查方案施工、是否完成最低投入;
(十)提交的年檢資料是否齊全;
(十一)受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是否履行到位。
探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合格:
(一)拒絕接受年檢或不提交年檢資料的;
(二)提交的年檢資料弄虛作假的;
(三)探礦權人、勘查單位與勘查許可證登記事項不符的;
(四)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五)未履行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繳納義務的;
(六)未按時提交開工報告、階段報告的;
(七)受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未履行到位的。
三、年檢工作程序
(一)實地檢查。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在9月底前完成實地檢查,填寫實地檢查記錄表(附件3),發現問題的,應責令探礦權人限期整改;有違法行為的,應依法予以查處。
(二)報送年檢資料。探礦權人應于10月15日前向探礦權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報送紙質年檢資料(附件1)和電子報盤。紙質年檢資料數量,省發證的一式4份(省、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及國土資源所各存檔1份),部發證的一式5份(部、省、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及國土資源所各存檔1份)。
(三)資料審查??h級國土資源部門應在11月15日前完成年檢資料的審查,填寫年檢審查表(附件4),提出年檢初審意見,并將匯總后的年檢資料、年檢審查表、實地檢查記錄表、年度報告(附件2)、年度檢查統計表(附件7)及年檢工作小結一并報市國土資源局。
(四)實地抽查和結果復核。各市國土資源局應在12月15日前完成實地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年檢總數的20%),提出年檢復核意見,并將匯總的年檢資料、年度檢查統計表及年檢工作總結上報省廳。省廳根據各地實際情況組織抽查。
(五)年檢結果審定。省廳于2014年1月底前完成年檢結果的審定,結果在省廳門戶網站公告。
(六)年檢材料網上報備??h級國土資源部門在11月15日前將探礦權人報送的電子報盤導入報備系統,錄入年檢初審意見,上傳年檢統計表、年檢工作小結和現場檢查記錄表;對責令整改的,驗收合格后上傳年檢整改情況報告和整改驗收意見表。各市國土資源局在12月15日前,完成報備結果復核,上傳年檢統計表和年檢工作總結。
四、年檢結果處理
(一)年檢合格的。探礦權人持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原件,到省廳加蓋“浙江省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勘查年檢專用章”。
(二)年檢不合格的??h級國土資源部門下達限期整改通知(附件5),探礦權人完成整改后向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報送年檢整改情況報告??h級國土資源部門初審后報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復核同意后上報省廳。
五、年檢工作措施
(一)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按照年檢要求,周密部署,按時完成年檢工作。
(二)在年檢實地檢查工作中,要發揮礦產督察員的作用。國土資源所要根據巡查記錄提出年檢巡查意見。
(三)各地要嚴格按照通知要求開展年檢工作,對填報的數據、資料要進行認真檢查,相關數據要一致。對探礦權保留的,要重點檢查其在保留期內有無開采行為。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辦公室
2013年8月5日
2、浙江省綠色礦山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浙江省綠色礦山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土資源部關于貫徹落實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發展綠色礦業建設綠色礦山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10〕119 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綠色礦山是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的礦山,具有開采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企業管理規范化、生產工藝環保化、礦山環境生態化企業社區和諧化的特點。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除批準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工程性開采,以及開采磚瓦用粘土、建筑用砂、水氣、地熱等礦種外,采礦權(剩余)出讓年限在3 年(含)以上的礦山(以下簡稱“應建礦山”),采礦權人應當按本辦法建設綠色礦山,做到應建必建。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綠色礦山分為四個層級:國家級綠色礦山、省級綠色礦山、市級綠色礦山和縣級綠色礦山。
省級發證的礦山可直接建設省級綠色礦山;市級發證的礦山可直接建設市級綠色礦山;建成市級、縣級綠色礦山滿一年后可建設上一級綠色礦山。申報建設國家級綠色礦山從建成的省級綠色礦山中遴選。
第五條 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省級、市級、縣級綠色礦山的建設、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管理等工作,按國土資源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綠色礦山建設
第六條 綠色礦山建設由采礦權人組織實施。綠色礦山建設情況作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年度檢查的內容之一。符合應建條件的新出讓采礦權,須在采礦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綠色礦山建設內容。
第七條 建設綠色礦山應編制綠色礦山建設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的編制、評審、備案、修編等工作按以下要求辦理:
(一)實施方案編制。應建礦山可自行編制實施方案,也可委托具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編制資質單位編制實施方案。實施方案須按編寫提綱編制(詳見附件3)。
本辦法施行后取得采礦權的應建礦山應在取得采礦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實施方案編制工作,并將實施方案(一式六份)報礦山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評審。本辦法施行前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應建礦山,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實施方案編制工作,并將實施方案(一式六份)報礦山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評審。
(二)實施方案評審。礦山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組織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方面專家對實施方案進行評審。其中,國土資源方面的專家從《浙江省礦產資源開發與保護專家庫》的評審專家中選聘。
(三)實施方案備案。實施方案通過評審后一個月內,采礦權人應將實施方案審定稿及電子文檔(一式一份)送礦山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在每年 6 月20 日前將上半年實施方案的評審情況、12 月20 日前將全年實施方案的評審情況上報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匯總上報省國土資源廳。
(四)實施方案修編。采礦權人建設上一層級綠色礦山時,需按上一層級綠色礦山實施方案編制的要求修編原實施方案,并按照實施方案評審和備案的要求完成相應工作。
第八條 綠色礦山建設期原則上為一年。礦山企業應在實施方案備案滿一年內,完成綠色礦山建設工作;綠色礦山建設期超過一年的,應向礦山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并說明原因。
第三章 綠色礦山認定與復核
第九條 綠色礦山認定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申報。采礦權人經自查符合綠色礦山驗收條件的,可向礦山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提交驗收申報材料(詳見附件4、附件5)。
縣級綠色礦山由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組織驗收;市級綠色礦山驗收申報材料經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初審后,報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組織驗收;省級綠色礦山驗收申報材料經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初審,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復核后,報省國土資源廳和省環保廳組織驗收。
省級綠色礦山驗收申報材料由各市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匯總,于每年8 月31 日前一式六份(以及電子文檔一份)報省國土資源廳。市級綠色礦山的申報材料由各縣(市、區)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上報。
(二)考核。省級、市級、縣級綠色礦山分別由同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組成考核驗收組,對申請驗收的礦山進行現場考核驗收。現場考核驗收組由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及有關專家組成,其中國土資源方面的專家從《浙江省礦產資源開發與保護專家庫》中的評審專家中選聘。現場考核驗收組按浙江省綠色礦山基本條件(詳見附件1)、浙江省綠色礦山驗收評分表(詳見附件2)對申報驗收的礦山企業進行考核和評分,并形成驗收意見。
申請驗收縣級綠色礦山且現場考核平均得分在 70 分及以上、申請驗收市級綠色礦山且現場考核平均得分在75 分及以上、申請驗收省級綠色礦山且現場考核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上的礦山,分別通過縣級、市級、省級綠色礦山現場考核驗收。
(三)審查。同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對通過現場考核驗收礦山的現場考核驗收資料進行審查,并確定擬公示的礦山名單。
(四)公示。通過審查的礦山名單在當地主流媒體、同級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網站公示,公示期為7 個工作日。
(五)命名。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同級國土資源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聯合發文命名并頒發證書和標志牌。有異議的,經核實并整改合格后再予命名。
第十條 綠色礦山每三年復查一次,復查不合格的,給予半年的整改期;經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相應級別的綠色礦山稱號。
(一)綠色礦山應在開展復查工作的前六個月,向礦山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提交綠色礦山復查申請材料,包括復查申請表(具體格式參照附件4)、文字總結、復查自評表、相關附圖、照片、有關證明材料及光盤。
(二)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參照第九條規定的程序,于每年4月和9月對申請復查的綠色礦山進行復查。各市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省級綠色礦山復查申請材料的匯總工作,并于每年3月31日和8月31日前將復查申請材料一式六份(以及電子文檔一份)報省國土資源廳。市級綠色礦山的申報材料由各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匯總上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綠色礦山建設工作必須做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命名單位撤銷其綠色礦山稱號:
(一)礦山關閉、破產的;
(二)綠色礦山經復查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受到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部門行政處罰的;
(四)弄虛作假騙取綠色礦山稱號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繼續保留綠色礦山稱號的。
第十二條 被命名的綠色礦山,如發生變更礦區范圍、開采方法、開采規模、企業分立或合并的,應參照第十條的要求進行復查;如發生變更名稱、隸屬關系發生變化等情況,采礦權人應及時向相應國土資源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三條 未按采礦權出讓合同約定建設綠色礦山,未按備案的實施方案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工作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度檢查不予通過,暫緩辦理采礦權延續等采礦權登記事項。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和省環保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浙江省綠色礦山創建管理暫行辦法》(浙土資發〔2008〕20號)同時廢止。
編輯:李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