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該條例規定,在違法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對用于違法活動的工具、設備等先行登記保存,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無證勘查或者越界勘查的,處以勘查項目資金30%的罰款,最多不超過10萬元;無證采礦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50%罰款,罰款數額低于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萬元罰款;越界采礦的,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
編輯: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