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8月20日,記者從海南省國土資源廳獲悉,近日,海南省物價局、財政廳、水務廳聯合印發關于海南省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要求自9月1日起,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開采礦產資源、取土挖砂、排放廢棄土石渣等4類行為收取水土保持補償費。
8月20日,記者從海南省國土資源廳獲悉,近日,海南省物價局、財政廳、水務廳聯合印發關于海南省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要求自9月1日起,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開采礦產資源、取土挖砂、排放廢棄土石渣等4類行為收取水土保持補償費。
通知要求,對于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計征,每平方米征收2.2元。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中的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內。
據悉,對于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每平方米征收2.2元。在開采期間,對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年度開采(礦石)量(采掘、采剝總量)計征,每立方米征收1.8元。石油和天然氣資源根據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積按年征收,每口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按2000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按40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每年征收2元。
對于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8元計征。對于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8元計征。
編輯: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