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部門在調查取證過程中,部分經營者采取回避態度,也沒有當事人陳述,類似這樣的行政處罰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回答是肯定的。
“該單位未經環保審批,擅自建立砂石碼頭堆場,主要經營水泥、黃沙、石料的加工銷售,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近日,嘉興南湖區環保部門通過前期細致的調查,在充分掌握位于七星街道轄區內某砂石碼頭堆場違法事實的證據后,以“零筆錄”對拒絕接受調查詢問以及不配合調查詢問的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為全力推進內河港口碼頭專項整治,我們對轄區8個砂石碼頭經營單位存在的未批先建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不過,在調查取證過程中,部分經營者采取回避態度,或拒不對詢問筆錄簽字認可,或對執法人員不理不睬、一問三不知,造成無法得到‘筆錄’證據。”
南湖區環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為此,環境執法人員通過“先入為主”的方式,主動列出企業違法證據,讓其負責人在鐵證面前無話可說,這是南湖區環保部門首次“零筆錄”行政處罰,也有效地助推了砂石碼頭整治工作。
編輯:趙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