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江西省政府法制辦公布《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河道采砂實行統一規劃
征求意見稿提出,國家工作人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以投資入股等方式參與河道采砂的經營活動;不得縱容、包庇河道采砂違法行為。
河道采砂實行統一規劃制度。贛江、撫河、信江、饒河、修河干流和鄱陽湖的河道采砂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設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擬訂,經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國土資源、農業、林業、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未取得許可證不得從事河道采砂
征求意見稿提出,河道采砂實行許可制度。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河道采砂許可證,不得從事河道采砂活動。但村民因生活自用,且砂量少于五十立方米,在河道采砂規劃規定的可采區和可采期采挖砂石的,經報當地村民委員會備案,免辦河道采砂許可證。采挖的砂石不得銷售。
采砂船舶(機具)不得在禁采區內滯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船舶(機具)不得在可采區內滯留。
實行采砂船舶(機具)集中停靠管理制度,采砂船舶(機具)在禁采期內,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船舶(機具)在可采期內,均應當停放在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停靠點,并由采砂船舶(機具)所有者負責管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離開政府指定的集中停靠點。
建立健全贛江中下游和鄱陽湖區域采砂船舶(機具)電子信息化監控管理系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和擅自拆除監控設備,不得妨礙監控設備正常運行。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在河道內采砂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扣押其采砂船舶(機具)或者其中的主要采砂設備等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在河道內采砂的,有下列嚴重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采砂船舶(機具)設備,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開采的砂石價值或者造成砂石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砂的;
(三)兩次以上未經批準在河道內采砂的;
(四)威脅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繁殖、棲息、生長環境,危害生態環境安全的;
(五)使用所在水域限定采砂功率1.5倍以上的采砂設備采砂的;
(六)嚴重擾亂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的行為的;
(七)發生重大水上責任事故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行為。
公告全文:關于公開征求《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草案)》意見的公告
編輯:趙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