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國土資源廳發出通知,建立全省礦產資源管理黑名單制度,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
通知明確,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的礦業權人、相關中介組織列入黑名單:未按規定匯交地質資料的;越界勘查、開采行為的;未按開發利用方案(或開采設計)生產或未按生態環境恢復方案、土地復墾方案執行“邊開采、邊治理”的;未按時繳交(存)礦業權價款、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權使用費的;地質(儲量)報告和礦業權評估報告出現重大問題或存在虛假行為的;探礦權、采礦權年檢不合格(2017年后礦業權信息公示結果抽查被列入異常名錄)的。此外,礦業權人或相關中介組織有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視情節列入“黑名單”。
被列入黑名單的礦業權人,除按有關法規予以處理外,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批準其礦業權變更(擴大)、延續、轉讓等申請,禁止其參與新的礦業權招拍掛出讓、協議出讓或申請新的礦業權,已參與新的礦業權招拍掛出讓、協議出讓的,其結果不予確認,不與之簽訂有關合同。被列入黑名單的相關中介組織,除按有關規定提請行業主管部門予以處理外,整改到位前,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受理其編制地質報告的備案,不準其承擔新的地質勘查項目、參與新的礦業權招拍掛出讓、協議出讓,不準參與我省相關評估工作,不準承擔地質礦產資源各類中介服務業務(包括編制各類方案)和國土資源領域相關項目,不安排國土資源相關專項補助或項目資金。
通知對黑名單的列入、查處與函告和移出等作了明確規定。被列入黑名單的整改到位后,可提出移出黑名單申請,報福建省國土資源廳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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