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石灰巖等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促進礦山企業節約與綜合利用礦產資源,國土資源部制定了石灰巖、菱鎂礦、鋰等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最低指標要求(試行),并予以公告。
該指標要求,石灰巖露天礦山開采回采率應不低于90%;礦山企業開發利用石灰巖礦產時,鼓勵對礦山開采廢石綜合利用,用作建筑材料或礦山采空區回填復墾,綜合利用率應不低于60%。
注: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指標是指礦山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等三項指標,是評價礦山企業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效果的主要指標。“三率”指標定義及其計算方法參見《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技術指標及其計算方法》(DZ/T0272-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