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網站20日消息,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征求意見稿)》。
資源稅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開采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征稅對象:礦產品和鹽。
其中,砂石既可實行從量計證,也可從價計征。砂石(天然砂、卵石、機制砂石)資源稅稅率:
從價計征:1%-5%,或者
從量計證:1元-10元/立方米
征求意見稿基本延續(xù)了暫行條例和資源稅改革政策規(guī)定,明確了4項減免稅情形。其中:
衰竭期礦山開采難度大、成本高,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經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認定,減征30%資源稅;
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從低豐度油氣田、低品位礦、尾礦、廢石中采選的礦產品,經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認定,減征20%資源稅。
數(shù)據顯示,從1994年至2016年,全國累計征收資源稅7972億元,年均增長14.8%,其中2016年征收資源稅951億元。總的來看,資源稅制度已比較規(guī)范和完善,制定法律的條件已基本成熟。
具體計征方式,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議,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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